不論「米糖相剋」究竟是米蔗競地,或是糖業資本與農民之間的利益衝突,各方論點皆有其邏輯與道理,故米糖相剋的形成可能的因素為:
1.可能是米與糖在生產上具有替代性,造成米蔗競地的結果。
2.可能是因為米蔗比價形成米糖業者、糖業資本與農民之間的利益衝突。
反觀荷據時期,稻米與甘蔗在生產上有競地的現象,或米蔗比價的情況,抑或任何關於米糖兩者互相影響的跡象嗎?
福爾摩莎生產的蔗糖日益增多;今年收穫12,042斤白糖,110,461斤黑糖,均運往日本。1637年種植園工保證可收穫30-40萬斤白糖,看來完全有可能。福爾摩莎的砂糖樣品我們已過目,純潔、白淨、顆粒結實;還期望能生產一大批薑和茯苓。稻米的種植也得到促進,福爾摩莎島可望成為荷蘭殖民地的糧倉。[1]
由這段記錄可見,蔗作與稻米均有成長,未見米蔗競地之現象。
荷蘭人占領台灣期間為1624-1662年,楊彥杰根據《巴達維亞城日記》、中村孝志的〈荷領時代之台灣農業及其獎勵〉等資料,編製水稻、甘蔗的種植面積表[2],我們可以從中窺見米糖兩者之發展:
(單位:morgen)
表一:水稻、甘蔗種植面積表。(出處:楊彥杰,《荷據時代台灣史》,179。)
圖一:稻田與蔗園面積。(本報告製,採用表一之數據。)
由上表可見
*水稻的種植面積較波動,甘蔗的種植面積大體上為穩定的狀態
*1645年至1657年稻田與蔗園面積之消長,為正相關,並非彼消我長,經由Excel軟體之計算,相關係數為0.33,兩者競地之跡象不明顯。
總結:
*荷據時期從文獻記載之數據看不出有競地之情況,兩者土地面積反而均呈現逐漸增長的現象,而《東印度事務報告》中描述了兩種作物的產量均有成長,也未見此消彼長之勢,「米糖相剋」原因之一的競地現象並不顯著。
*其次,荷據時期的製糖全為大商人投資的雇工制,並沒有蔗價與糖價之別,故「米糖相剋」原因之二的利益衝突中之糖業資本與農民之間的衝突,也不復存在。
*最後,米價與糖價並沒有很密切的相關,荷據時期的「大米」多為島內移民食用,不若日治時期日本國內對稻米有需求,導致台灣的米作地轉種植蓬萊米以出口,再間接透過米蔗比價制度使得米蔗在價格上有所牽動,影響米糖業者之利益,故「米糖相剋」原因之二的米糖業者利益衝突也不存在。
1.古慧雯•吳聰敏,〈論「米糖相剋」〉,《經濟論文叢刊》,24(2):173-204。
2.陳兆勇•柯志明,〈米糖相剋:耕地的爭奪或利益的衝突〉,《台灣社會學刊》,35:23-74。
3.程紹剛譯註,《荷蘭人在福爾摩莎》,台北:聯經出版社,2000。
4.楊彥杰,《荷據時代台灣史》,台北:聯經出版社,2000。
[1] 程紹剛譯註,《荷蘭人在福爾摩莎》(台北:聯經出版社,2000),179。